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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须返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7:11
导读: 2002年11月10日中午,张某到南阳市邮政局仲景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将5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和本人填写的存入500元的存款凭单交给储蓄所的当班员,因当班员电脑操作失误?熏

  2002年11月10日中午,张某到南阳市邮政局仲景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将5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和本人填写的“存入500元”的存款凭单交给储蓄所的当班员,因当班员电脑操作失误?熏将存入500元误打成5500元,使张某账户上本应为1.2万元的余额成为1.7万元。该当班员在下午发现现金短款5000元,经核对查出给张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后,当即给张某存单的开户所打电话,并从开户所得知,张某已于当日下午2时左右取走现金1.6万元,下午3时左右张某托人去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在邮政局出面调解而张某拒不返还这5000元钱的情况下,南阳市邮政局将张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的存款数额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两个方面。原告邮政局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明被告存入500元钱的事实:①被告亲笔书写的存入500元钱的原始存款凭证。②原告当班员误打成5500元钱的交易日志。③同储蓄所另一当班员目击被告存入5张100元面值人民币的证言。④被告在存入1小时后从另一储蓄所取走1.6万元的交易日志。⑤被告在当日下午3时左右在开户所托人清户的证言。⑥南阳市邮政局保卫科的调查报告等。

  被告张某在法庭上辩称,是自己把存入5500元误写为500元,并提供了当班员用微机打出的存款客户凭单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对原告出示的自己亲笔书写的存入500元钱的存款凭条,当日下午2时到开户所取款1.6万元及原告就被告返还5000元之事经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不持异议。

  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从三个方面认定被告存入了500元的事实。第一,原告当班员在办理被告存款时,有被告张某亲笔书写的大写500元存款凭单和另一当班员的目睹经过。第二,被告填写的存单数额500元与原告微机错打差额同原告短款数额相吻合。第三,被告存款后在几小时内取款清户的反常行为。通过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及相互印证,可确认被告存款系500元钱。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法庭在评析时认为,本案纠纷系被告到原告下属储蓄所存款,因微机操作失误而发生。当被告发现存款500元被错打成5500元时应主动提出纠正,而被告在发现这一错误后非但没提出更正,反而在存款1个小时后到其他储蓄所把多打数额和原存金额取走1.6万元,将错打的5000元占为己有,之后又托人到开户所清户以逃避追究,原告的受损与被告的受益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210元的诉讼费。

  解析之一 不当得利啥概念?[page]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所以不当得利之债属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要件。利益取得人所负的债务是因其无合法原因取得财产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是事实行为。法律赋予利益所有人即受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因为该利益受损害不是本人的意志所致。

  我国民法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就是运用公平观念来纠正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变动,使无法律原因受益而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解析之二 不当得利咋返还?

  对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是这样规定的: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得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国库。

  在审判实践中,负返还义务的受益人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和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若该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或减轻其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指取得利益时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法律对恶意取得的利益不予保护,所以,恶意受益人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一概要将所受利益返还,该利益不存在时,不得免除或减轻返还义务。如果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事后为恶意,受益人负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本案中,张某取得5000元钱的行为即属不当得利的恶意受益人,因为张某在存入5000元钱之后,便发现储蓄所当班员工作失误在自己的户头上多存入5000元钱,并在几小时之后换一个储蓄所将账户上的钱取走并托人去清户,这足以说明张某对这笔不当得利收入是明知的,从而也决定了张某为不当得利的恶意受益人。

  解析之三 获得利益是首要条件

  认定不当得利是否成立,首先要看一方是否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须以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一方财产受损害而相对人并没有获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page]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可以这样判断: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即认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消后还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来说,取得财产利益分为财产利益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消极增加两种情况。所谓财产利益积极增加,指通过取得权利而取得的利益,包括取得所有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行使权利,使利益范围扩大;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而受有利益。

  财产利益消极增加,指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义务减少或解除,这也属于受有利益;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来说也属一种得利。

  本案中,张某存单上增加的5000元钱即属受害人工作失误造成张某财产的增加。对于不当得利中,当事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解析之四 因果关系应如此判定

  不当得利的直接体现是他人受到了损失,即因为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利益取得人的财产总额增加,这是不当得利。如果仅仅因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即“利己不损人”时,不成立不当得利。

  同时,不当得利要成立,还必须在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失是另一方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原因,受到损失是结果。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可,这种情况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范围的大小。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一方得到了对方一块玉石,随手就卖掉了,得款3000元,他得到的是钱;而那块玉石的主人,失去的是对他的玉石的所有权,类似这种情况,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只要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一方不当利益的获取,就不会造成另一方财产的损失,便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储蓄所损失5000元钱的结果是因张某发现当班员工作失误将其存单上多存入5000元后而将其取走的原因造成的,符合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

  解析之五 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利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为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上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一方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因其发生的情况不同,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所谓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欠缺给付的原因;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而得利。[page]

  本案中,张某存单上之所以多出这5000元钱,是储蓄所当班员工作失误所致,而非当班员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储蓄所撤销该民事行为后,张某得到的这5000元钱也就失去了合法取得的根据。张某将存单上多存入的5000元钱占为己有,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并返还5000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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