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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赔偿交通局 不当得利起诉不支持

2014-10-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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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谓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之事实。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由原告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批准。2014年2月22日,谢...

  不当得利,谓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之事实。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由原告S有限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批准。2014年2月22日,谢某驾驶原告所有重型货车沿S304省道行使至临澧县合口镇澧阳村路段,因车速较快,驾驶员操作不当,冲出路面,撞毁候车亭,造成交通事故。经临澧县交通大队认定谢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由某汽车运输公司向某交通局支付赔偿额68000元整(实际支付58000元整)。后该汽车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费,保险公司遂委托某鉴定所鉴定并只支付鉴定结果25200元整。原告某汽车公司认为被告某交通局多收取了32800元整,为不当得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交通局返还该部分金额。本案是由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此种情形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受益,他方受到损失,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收益并无法律依据。在此案中,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58000元整,因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故存在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的多支付的32800元是因为保险公司只按鉴定结果予以赔偿导致,并非因为交通局主观恶意多收取费用,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此种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

  最后,原告临澧县福永通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这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该他人利益,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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