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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规定

2012-12-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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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

  一、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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