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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2-12-1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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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7-20执行日期:2004-7-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第三章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第四章扶持范围和重点第五章税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7-20

  执行日期:2004-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第三章 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章 扶持范围和重点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六章 补贴与补偿

  第七章 行政管理和金融服务

  第八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包括个人创业投资者,以下同)贷款融资难问题,改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现就促进全市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发展,加速构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

  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继续运作好现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并逐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担保机构,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升信誉、分担风险;鼓励和引导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联保、互保机制,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市政府每年重点扶持一批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主要对象包括:为在南京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并急需流动资金的从事生产制造业、软件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

  二、提高政府担保基金的运作效率

  发挥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设立的再担保基金的作用,加速构建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发挥市级担保基金的作用,实现与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对接,让我市更多中小企业充分享受到省政府资金的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小额贷款基金、科技担保基金的运作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基金促进就业、促进创业的作用。

  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

  2004年至2006年,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纳入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按年度给予补贴或补偿。

  四、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税收支持

  经申请批准,凡纳入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担保机构,可免征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担保机构依据规定,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page]

  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由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可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人民银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积极为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办法。

  六、加大对担保机构征信工作的支持

  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凡贷款申请人自己征集或委托担保机构征集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七、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为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信息服务,同时要积极推荐信誉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

  支持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申办典当行,为中小企业小额资金需求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

  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设备、股权等担保抵(质)押物,国土、房产、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企业依法出具的、用于抵(质)押的土地、房产等评估报告有效期可延长至2年。

  八、加大对担保行业协会的引导

  积极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管理规范的担保公司牵头筹建南京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开展服务标准制定、费率幅度控制、信用等级评定等自律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组织会员单位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降低单体担保风险。

  九、加强对担保业务的规范

  为确保担保机构的诚信规范、可持续发展,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控制内部运作风险;积极引导担保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要求,控制单笔担保规模,防范外部风险;坚决打击利用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不法行为,确保全市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十、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建立由市计委牵头、市经委、工商局、科技局、乡镇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参加的市信用担保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市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协会工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提出对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扶持的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加强对重点扶持担保机构的指导。[page]

  各区县政府要从促进发展民营经济的高度,尽快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基金,并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逐步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

  附:《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担保机构发挥在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中的杠杆和桥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以专业担保机构为运作主体,以商业银行审贷体系为支撑,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三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政策鼓励和资金扶持措施,规范全市担保业的市场秩序,培育和壮大民营担保机构,发挥其在信用担保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第五条 进一步发挥政府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的作用。市科技担保基金、创业小额贷款基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等市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与省担保机构和专项资金配套对接,通过向省担保机构推荐项目、与省担保机构联保、分保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融资提供服务。同时,通过改制、转制,吸引社会资金参股,引入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的范围,做大担保规模。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民营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业绩突出的,政府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民营担保做大做强。

  第七条 实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之间的广泛联保与互保合作。通过联保、互保,提升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的融资能力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八条 建立更加广泛的再担保合作体系。在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引导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分担的再担保合作体系。

  第三章 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规范管理运作机制。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及时向计划、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page]

  第十一条 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在协会组织下开展行业自律和信用评级。及时向商业银行和贷款需求企业公布评级结果,帮助运作规范、资信良好的担保机构在商业银行取得更快、更大的融资支持。

  第四章 扶持范围和重点

  第十三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中所列的担保机构,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自有担保资金规模的5倍。

  2、从事为生产制造业、软件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条件。

  3、守法经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4、对一个企业的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的中小企业数量多,资金周转效率高。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凡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地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新办担保机构,国税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免征其第一年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申请减免税收的担保机构,在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申请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相关资料。经批准免税后,所免税额应转增企业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 补贴与补偿

  第十七条 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保费补贴。对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根据其一年内的担保实绩,按实际累计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补贴条件和额度:

  (1)属于第十三条认定范围内的担保机构,但为关联企业担保除外;

  (2)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了担保贷款;

  (3)以企业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折算一年的累计担保额。 折算办法为:[page]

  企业年累计担保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担保期(月)/12月。

  对担保机构的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其保责比例计算累计担保额。

  (4)补贴额为企业年累计担保额的1%.

  2、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持担保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及其它相关文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保费补贴;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贴费申请进行审核认定;

  (3)经审核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纳入市政府扶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对其发生代偿后的实际损失部分,给予适当的风险损失补偿。

  1、补偿条件和额度:

  (1)属于第十三条认定范围内的担保机构;

  (2)已履行担保责任,经审核认定,确有无法追偿的担保代偿损失;

  (3)在累计赔付率不超过2.5%的范围内,对实际损失部分,补偿20%.

  累计赔付率=已无法追偿的实际担保损失额/累计担保额

  2、补偿资金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实际风险损失进行审核认定;

  (3)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核拨补偿资金。

  第七章 行政管理和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

  1、计委、经委、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布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

  2、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3、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时,企业依法出具的相关抵(质)押的土地、房产等评估报告有效期延长至2年。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制定能更好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企业评级、审贷与担保程序等配套制度。

  对资信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允许担保资金的放大规模可以高于自有资金的5倍。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工作实绩的考核与奖励。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通报核实企业担保贷款的实际发放与回收情况。对担保贷款业务成绩突出的商业银行,市政府给予奖励。[page]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担保机构以虚报、作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取消其市政府扶持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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