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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 30 号令)的通知

2012-12-1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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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市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为此做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物权法》实施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工

  各市工商局:

  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为此做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 物权法 》 实施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出台了新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对原来的 《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 做了重大调整。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尽快规范登记程序,贯彻落实好《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出台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与原先我们执行的 《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 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各地要认真领会《物权法 》 的精神实质,摆正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位置,要处理好 《 物权法 》 和 《 担保法 》 的关系,正确理解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性质问题,有关领导要带头学习领会,加强领导,明确抵押登记人员和责任,并要克服畏难思想,努力完成好这项《 物权法 》 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

  二、学习贯彻新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

  新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在登记范围、登记主体、登记管辖、登记地点、登记效力、审查性质、登记程序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必须要加强培训,具体经办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 物权法 》 、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而且要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要根据新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规定,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和程序,并向来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和介绍现在的抵押登记与以前相比的各种变化,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根据规定,要开放登记系统,向社会公示抵押登记状况。县(区)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加强对基层工商所的业务指导;工商所授权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三、研究开发登记系统,逐步实现网络登记。

  目前新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刚实施,全省基本上都是纸质登记。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满足登记的要求,日后各地登记都要从纸质形式逐步过渡到电子网络登记、查询,因此各地在这方面要多注意调查研究,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和方案,以便全省能尽快尽早地做好这项工作。

  四、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省局已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若干规定》,望各地认真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和 《 安徽省实施<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若干规定 》 过程中,各地如遇问题,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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