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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2016-07-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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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72条第二款完全照抄了上述规定。这样规定的法理在于,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存在过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实务操作中,到底何为“过错”,何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各方当事人如何分配责任,则需要详细讨论。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也就是说,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被宣告无效后,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只是责任范围按过错确定。

  那么,何为过错呢?最高院2006年判决生效的(2004)民四终字第23号判决书中的观点认为,对于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无效均存在一定过错。合同违法是最为常见的情形,而其他情形,还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处的法理在于,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除非担保人存在过错。

  那么,如何判决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决,我们发现最常见的担保人过错是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签订作中介等情形。原因在于,担保人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仍然故意促使合同成立,为合同成立提供中介服务,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的嫌疑。因此此时担保人应当为其过错埋单。但是,即便如此,担保人的过错责任也不能过错,最多不能超过债权损失的三分之一。这个三分之一,其实就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各居其一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这与担保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这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必须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就其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除以上问题外,担保人履行责任之后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法理上十分有趣的问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仍然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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