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指我国农村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所谓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其成员长期经营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资料,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从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担保法》规定禁止以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抵押。
在实践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因此在自留地和自留山上的定着物,即农作物,也可以进行抵押,但由于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自留地、自留山是不可以抵押的。因此,《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也就是说,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自留山、自留地同时抵押的仅仅是自留山、自留地部分的抵押无效,而在农作物上成立的抵押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