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应知道的担保法常识

2014-09-03 13: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企业应知道的担保法常识。

  1、公司是否愿意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说了算。

  2、对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他人,既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3、主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主体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程序要求:第一,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第二,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表决;第三,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的限制:公司章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提供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担保决议,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981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2000年7月份前所签订的借贷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全文摘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法[2002]144号 颁布日期:20020801  实施日期:200208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