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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要怎么确定

2018-07-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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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人资格即保证人的条件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倘若保证人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当我们选择保证人的时候,保证人资格要怎么确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保证人资格。

  确认保证人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保证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保证人的寻找,保证合同的订立以及保证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格的保证人,保证关系将无法确立,即使勉强予以确立,也只能是无法实现的一纸空文。

  一、确认保证人资格的一般条件

  所谓保证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指任何民事主体充当保证人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所谓代为清偿债务,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负有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责任。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赔偿损失。对于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这两种情况,有的国家的保证制度全部予以采用。如西德民法和我国民法通则都规定保证人除可代替履行债务外,还可代为赔偿损失。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代替清偿的能力就可以理解为代为履行和代为赔偿损失的能力。而另一些国家的保证制度规定,如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都规定保证人只能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代替清偿的能力就只能理解为代替实际履行的能力。看一个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要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为标准。虽然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之时,尚无与所担保之债相适应的财产,但至主债务人履行时,保证人确能取得足以代偿其担保之债务的财产,也应认定保证人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

  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的好坏,是衡量保证人资格的又一重要标准。从保证关系的确立到保证人真正履行保证义务,是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在这段时间里,保证人的担保财产始终是由他自己控制的,并且其数量也是在不断地增减变化着的。正因为如此,当保证期限到来之时,保证人是否履行其保证责任就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保证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保证债务,这是直接由保证人的经费能力所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保证人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他的财产就不会在保证关系确立至保证债务履行期间内减少,相反,还会有所增加,因而保证人也就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是否愿意承担自己所应负的保证责任,只能由保证人的信誉来确定。如果保证人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一贯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也会对既行的保证做到守合同讲信用。因此,经营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保证人履约财产的增减变化;而商业信誉的好坏又与保证人能否履约有着重大的关系。因此,应把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作为确认保证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一名合格的保证人,除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和一定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外,还应具有与其保证行为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保证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要求进行这一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保证人要是没有与其所从事的保证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他所提供的保证就是无效的保证,因而也就不能达到预期的保证作用。所以,一名合格的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过,由于保证人的身份性质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所不同。当保证人是由自然人充当时,他当然具有从事保证的权利能力,法律对此不应有什么限制;而对其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来说,只要他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就自然具有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当保证人是由法人充当时,其从事保证的权利能力要受到其设立所遵循的法律、法令和其章程中确定的目的和任务的限制,而就其充当保证人行为能力来说,是以其充当保证人的权利能力为前提的。当其取得了从事保证的权利能力,也就自然取得了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的取得和消灭时间是与其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时间相同的,其行为能力所及的范围也是与其权利能力所及的范围相同的,而且,这个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权力机关或执行机关的意志和行为来实现的。

  二、哪些组织不能做保证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难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因此,我国《担保法》第9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设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职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 由于企业的职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括提供保证。如其对外提供保证时,该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保证人资格要怎么确定的内容,因为保证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保证人资格也有严格的要求,如果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是不符合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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