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法制科一般都是法律毕业的,因为会用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分局法制科是承办本局涉及法律、政策的事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和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培训工作;协调全局的行政审批工作。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
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
5、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
6、劳教案件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7、法制宣传;
8、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
如是构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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