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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

2013-02-2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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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并要经所在单位同意。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并要经所在单位同意。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据了解,这部法律中的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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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㈥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㈦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㈧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九)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一律使用A4纸张不能裁剪,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4、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超过期限未变更的; ㈡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 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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