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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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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08:31
导读: 发布部门:海南省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0年11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00年11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批准 200 1年3月9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 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 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公民缓收、减收或免收服务费提供 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人员。?
  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为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及时 、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 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 作。?


第五条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和允许外来法律工作人员在本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本辖区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 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依照 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
  法律援助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辖区;?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
  (三)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四)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外地公民在本市辖区内或者本市公民在外地发生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事由,法律援助机构 经审查其申请后认为应该提供法律援助的,可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盲、聋、哑、未成年 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 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 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法 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对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条件审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与 有关公证处共同决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三)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七)请求国家赔偿的;?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二条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 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受援人应当 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


第十三条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 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法 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采用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法律援助;非指定的刑事诉讼 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 出申请。?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 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 定。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 印制的公函和文书。人民检察院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和文书,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安 排法律援助人员的诉讼活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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