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未约定由该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规则应被适用的仲裁机构有权仲裁有关案 件。”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