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白某应聘进入某混凝土企业做实验室辅助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4年2月25日。2014年1月24日,该混凝土企业向白某提供了一份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约定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后白某认为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企业认为是白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涉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解读
白某和用人单位均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但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由白某提议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格式文本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故仲裁委认定,本案系由用人单位向白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白某支付经济补偿。
定性结论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系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