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为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纠纷,在案件审理前,或在法庭辩论结束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未签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1.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中所说的自愿,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节,法院不得强迫;二是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所谓合法,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院调解须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二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2.调解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因为调解能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或合作关系。
3.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法院都可以调解。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三、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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