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则规定: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监察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最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也在第十五条第三项中明确: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为工伤。因此,若朱某领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为旧伤复发的,你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朱某享受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