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转发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原鉴定结论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
《通知》指出,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进行鉴定后,可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本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