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工伤赔偿是具有专属性的,是对受伤劳动者专属的补偿,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工伤赔偿金。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 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1)受伤者身份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院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体格检查表,专科检查表,辅助检查表,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病历需到住院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病案室复印并盖公章;
(4)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5)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6)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7)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
(8)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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