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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保部门应当

2021-06-0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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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认定是申请工伤赔偿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自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个月不申请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员工个人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难免会遇到这样一个难题:材料准备不足。那么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保部门应当怎么做?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将这个问题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保部门应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不全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缺少材料进行补齐,如果不能补齐的话是不予受理的。如果材料在单位手中和单位出现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保部门应当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三、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保部门应当等相关法律知识。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相关的身份资料证明、医院诊疗记录等,如果认定资料不全,可以在期限内补全即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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