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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单位拖延不补充材料

2021-06-0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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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大,员工工作很忙碌,一不小心就会受伤。根据相关的规定,员工受了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想要申请工伤赔偿的话,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但是我们难免遇到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中单位拖延不补充材料?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将这个问题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伤认定中单位拖延不补充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故意拖延工行认定,员工可以准备相关的材料自行到工伤认定的部门进行认定。

工伤认定中单位拖延不补充材料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的认定申请进行受理;

  (3)调查核实:按规定对当事人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后6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

  三、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工伤认定中单位拖延不补充材料等相关法律知识。遇到居心不良的单位扣拖延不补充材料,员工在事故发生30日后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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