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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作期间晕倒去世未被定工伤,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1-05-1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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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法治社会,任何法律行为以及决定都必须有作为依托的法律文件,而往往这些法律文件则是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比如医疗鉴定的鉴定书就是如此,近日,干部工作期间晕倒去世未被定工伤,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干部工作期间晕倒去世未被定工伤,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5月17日,从浩斯巴雅尔家属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家属已收到二审判决书,但人社局尚未联系他们。

  杭锦旗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此前发布文章称,2020年3月26日18时许,浩斯巴雅尔在当地一个移民新村蹲点工作返回途中突然晕倒、抽搐。3月30日23时32分,浩斯巴雅尔不幸去世,年仅41岁。

  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浩斯巴雅尔生前任杭锦旗巴拉贡镇人大主席,2020年3月26日14时30分左右,浩斯巴雅尔到巴拉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作,18时左右突然倒地抽搐,后被送医抢救。3月28日凌晨4时10分,浩斯巴雅尔转院至杭锦旗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死亡。3月30日23时32分,浩斯巴雅尔临床死亡。

  2020年4月24日,巴拉贡镇政府向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浩斯巴雅尔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6月2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浩斯巴雅尔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浩斯巴雅尔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杭锦旗人社局上诉认为,浩斯巴雅尔被诊断脑死亡的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而宣布临床诊断死亡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且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坚持以唿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并未明确死亡标准到底是采用脑死亡标准还是宣告死亡。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时间标准到底是采用临床死亡时间还是脑死亡的时间。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中的死亡标准,充分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等。一审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干部工作期间晕倒去世未被定工伤,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二、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2021年度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76680元,相比上年度的847180元,增加了295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0646元/月,则 丧葬补助金为63876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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