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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全文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有哪些

2021-05-0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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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草原是地球上十分重要的生态系统,而我国也广泛发布着大量草原,对此关于草原的保护则就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草原法就是以此诞生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草原法全文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草原法全文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五十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草原法全文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有哪些

  二、草原的生物产能

  由于放牧和其他草原农业生产上的重要性,草原产能一直藉各种方式广受研究。然而,大部分研究仅着重于地上的产能,忽略了地下的重要成分,甚至在地上产能达到季节性高峰时,地下成分可能比地上的还丰硕--可达至10倍。北美洲草原典型地上生物量(一区有机物的无水重量)为每公顷2.5~6吨,其中约3/4呈现死亡嫩枝形式;然而,某些热带草原记录到每公顷20吨以上的数值。

  草原里植物物质有相当快速的转换。大部分植物器官寿命仅维持一季或数季,导致每年全面转换率达20~50%。把消费者所消耗的植物加进来算,每年产能即与生物量相近。如果把淋溶和死亡嫩枝分解的所有损失算在内,典型的加拿大草原地上植物每年的产能为每公顷6.4吨。其他草原的数值大不相同,但常低于此值,部分原因是没有完全计入这样的损失。重覆收获(替代放牧)每年产能通常为每公顷1.5~2.5吨。

  草原经常被改变为种植可食谷物的耕地,这使人类可从草原本身直接取得粮食,不必在牧场环境下放牧那些啃食土生禾草的动物。这种产量增加很可观,如根据北美洲大平原北部的统计数字,每公顷牧牛的天然草地可提供每人一年所需食物能量的1/10,而播种小麦的同样面积可供给4个人的需求量。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如不另外加入肥料,小麦产量无法每年维持最初的高水准。相似地,天然草原如持续密集的放牧,很快会导致植被退化和土壤侵蚀。在没有围篱而呈现不出篱线对比情形的牧场环境地区,这种情形特别容易在不知不觉间出现。在这些没有围篱的地区,因过度放牧所引起的植被退化可能很难和长期或短期气候变化所致的环境改变加以区别。

  三、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

  对危害草原和牧草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措施。草原管理内容之一,也是植物保护的组成部分。广义还包括草原资源的保护。为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它们破坏草地土壤,食害牧草并使其产量、营养价值、适口性和消化率降低,导致草原退化。有些有害生物还能传播人畜共患疾病,如鼠疫等。某些有害生物自身含有或通过为害牧草产生有毒物质,常使家畜中毒或感染疾病。

  中国根据研究和防治的对象种类,将草原保护分为草原啮齿动物防治、牧草害虫防治、牧草病害防治、草地杂草防治等方面。主要的防治措施有植物检疫、抗病虫育种、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如用鼠夹捕鼠)、生态防治(如焚烧残草、合理利用草地、不同种或品种的牧草混播)和生物防治等,使用较多的是化学防治。近年来提出的综合治理理论认为,有害生物是草原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不必使其完全灭绝,而应采取措施调整系统内各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将它的种群数量控制在经济危害水平之下,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此外,许多国家还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草原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就有关于制止滥垦、滥牧、禁止采集或猎取珍贵动植物资源和防止火灾等条款,均属广义的草原保护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重要放牧场等实施严格管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草原法全文确立的草原保护制度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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