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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

2019-01-03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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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加入WTO之后,WTO所有多边协定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遵守的义务,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本篇文章根

  在加入WTO之后,WTO所有多边协定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遵守的义务,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本篇文章根据WTO条约解释规则[1]以及专家组和上述机构报告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以下简称“ATC”)、WTO《保障措施协定》[3](以下简称“SGA”)相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协定条款的法律解释,提出《报告书》第242段的法律解释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条约解释的原则。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或“DSU”),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7]

  1.DSU 第3.2条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谅解》第3.2条规定:

  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8]

  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1.1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1.2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谅解》规定,WTO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9]而在对WTO条款规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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