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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核实

2016-10-3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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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那么,如何对广告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核实?详细请在下文了解。

  1、广告内容涉及商标标识、专利的:

  广告内容涉及商品名、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关合法的权利证明材料: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

  2、广告内容涉及他人名义和肖像的:

  需要有权利人本人书面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同时约定,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由广告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广告公司可以与广告主约定,因该广告侵犯他人肖像权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广告主支付广告公司因该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赔偿金等一切损失。

  例如:刘嘉玲力士香皂广告、瑶明与可口可乐广告、临终关怀医院使用老人肖像做广告,某医院使用年轻女演员肖像做的流产广告等等,因为欠缺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书面文件而产生纠纷。

  临终关怀医院案例,因为该医院院长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广告公司业务人员而对其由衷产生敬意和信任,未要求该临终关怀医院提供老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广告的书面证明,最终导致广告公司败诉。这个案例的教训是:广告法明确规定使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应当经过肖像权人本人书面同意。无论对方多么值得信赖,无论对方说出什么理由,都要要求对方提供肖像权人本人的书面授权。

  北京某民办医院,未经许可使用某演员的肖像在报纸、车身和网站上发布医院广告,侵犯该女演员的肖像权。原告起诉医院和广告公司、报社,一审判令侵权者各赔偿五万元人民币。医院和报社未上诉,只有广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同意广告公司赔偿2万元,该赔偿款由医院支付。这个案件我们的经验是合同中约定,医院发布的广告侵犯第三者的肖像权,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责任由医院承担,也不放弃减少赔偿额的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3、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小样、广告资料,应当:

  1)广告公司应该把广告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制作一份清单目录,由文件提供者在清单上加盖公章;或者要求对方在其提供的资料上逐页加盖公章。

  2)由广告客户出具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的承诺书,保证其对广告小样和其他资料拥有著作权,如果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由资料提供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即使法院判决由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赔偿责任也由委托人承担。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申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做了一系列申奥的公益广告。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给广告公司几本外事画册,要求广告公司从这些画册中寻找素材,免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申奥公益广告。因这些外事画册上使用的照片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引发了摄影师诉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最终由广告公司赔偿摄影师图片使用费及公证费等。

  4、对方提供的广告资料,不应当含有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告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局早在1997年就发布通知,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字样。

  例子:位于朝阳区东大桥附近的百脑汇电子商城开业前曾经做广告一则,内容是让消费者再等一个月,不用跑到中关村,在百脑汇就可以买电脑。这个广告曾经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诉讼。所幸,原告并未把广告公司列为被告。

  5、其他广告类型不同需审查的文件不同,我将在第三部分阐述。

  建议:今后在签约时,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如客户提供的广告资料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侵权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客户应承担因此给广告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司法机关或国家机关以判决或裁定、裁决的形式责令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广告公司有权向提供广告资料的客户追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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