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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使用极限用语的法律处罚

2016-05-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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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那么,关于使用极限用语的广告有何处罚?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

  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

  这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据说其中关于地产广告的4条细则让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其实,很多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先来看下哪些词属于极限用语: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

  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再来看下最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中显示,违反新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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