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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方式需改进

2019-01-04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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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1998年及2006年两次修订,重点对应当登记的户外广告范围作了调整,由原来所有的户外广告发布必须登记,改为只对列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1998年及2006年两次修订,重点对应当登记的户外广告范围作了调整,由原来所有的户外广告发布必须登记,改为只对列举的四类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应该说,该《规定》在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等方面,起了

  较为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登记方面的诸多问题日益显现,人们对户外广告发布是否非经工商部门登记的质疑声也越来越高。

  本人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认为户外广告登记无论是从依法行政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考虑,都应当被取消。

  从立法角度看

  户外广告登记

  似乎于法无据

  但凡涉及登记制度,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所赋予。公司登记、企业法人登记、非法人企业登记及其名称登记等,都是基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订实施的,而户外广告登记却没有。《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作为一部门规章,当然应以执行法律法规为前提。尽管《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机关,《广告管理条例》也赋予了工商部门解释权,但都没能明确“户外广告”应实行登记制度。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一些店堂牌匾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最终于2004年被废止。

  与其他登记制度相比

  户外广告登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与自然人的身份证一样,《营业执照》是一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后的合法凭证,开业前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取得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内可以合法从事生产,对外可以与他人订立经济合同,承接各类业务,取得银行贷款,应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检查。

  因此,《营业执照》是一家企业存在的前提,在使用中也具有经常性和广泛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涉及的所有证照,基本上都具备这一特征。而《户外广告登记证》却不同,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首先从使用的范围看,除在交通工具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外,其他所有《户外广告登记证》仅在登记地范围内起作用,超出这个范围就失去了意义;其次,从检查部门及人员来看,检查《户外广告登记证》的仅仅是工商部门的人员,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会去问及你发布户外广告有无登记证,办理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该证基本上就失去了意义。[page]

  这一现象在有些县级工商部门将登记权限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分局)后更为明显。登记发证是基层工商所在做,负责检查的又是该所执法人员,因此,只要是登记了的,工商所就有了登记信息,发不发证也变得无关大局,至于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更不会因为一张其他部门不检查且在其他地方也无用的登记证而斤斤计较;最后,从知晓程度来看,户外广告的前置审批部门对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只要其用地、设施等符合规定,其在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不会去督促发布单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有的部门甚至以为只要是其审批同意了,就可以发布了,根本不知道还要让发布单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工商部门却总要为其他部门把关,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责令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先到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好审批手续。

  从违法后果来看普通未登记的户外广告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后果

  与其他违法行为不同,普通未登记的户外广告,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大的伤害。一则户外广告,如果已履行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广告的内容也不违法,仅仅是因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或者是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由于对登记的内容作了调整(不涉及虚假、违法内容),便要接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于情于理似乎都说不过去,也与工商部门服务于地方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宗旨相悖。

  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来看

  户外广告登记不能体现与时俱进精神

  从登记的工本费来看,一张彩色套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成本费就得6元左右,加之申请表、复印、打印成本,每登记一则户外广告,仅工本费就要10元,根据规定,户外广告登记是不收取费用的。

  因此,如果对所有的四类户外广告都登记到位,平均一个县级工商局每年不少于登记2000个广告,成本费就得20000元。工本费是小事,最重要的是占用了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基层管理广告事务的工作人员本来就紧缺,如果还要花去大量精力去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查、登记,就容易在无形中放松对其他广告的管理,导致一些虚假违法广告的滋生。

  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订的初衷分析,1995年《规定》出台前后,建设、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户外广告基本不参与管理,因此,管理责任都落在工商一个部门身上,工商部门要为地方政府规划、把关,确定哪些地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哪些地方则不能,这样的大环境下,开展户外广告的审批登记制度是必要的,事实也证明,通过登记制度的实施,基本杜绝了一些不符合地方政府规划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然而,随着部门分工的逐步细化,部门责任进一步得到了明确,尤其是城市执法局、规划局的设立,都要求他们对户外广告加强管理,现基本上每个县以上政府也都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办法》。[page]

  另外,户外广告形式在不断增多,数量在不断膨胀,其他广告媒介也在飞速发展,如果工商部门还将很多精力投放在对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上,势必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能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综上所述,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制度利大于弊。但取消登记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相反,工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一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管理办法的制订,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一起,共同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另一方面还应当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严肃查处涉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一些群众反响强烈、屡教不改的违法户外广告,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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