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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拟出新规能根治“信骚扰”吗?

2014-02-2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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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无孔不入的垃圾广告侵扰着手机用户,买卖房屋的、推销产品的、兜售假发票的等“广告”信息,如一群群苍蝇随时通过手机“嗡嗡”来袭,有人形象地称这一现象为“信骚扰”。

  对于草案中有关严禁未经同意就发送广告信息的新规,不少网友都对其“点赞”,表示新规道出了他们的心声。但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如果新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禁止,而无相应的配套措施、尤其是严格的刑罚手段跟进的话,或将又沦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针对广大消费者有关“垃圾短信”的抗议声浪,早在2008年,国内三大运营商就共同签订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其中明确规定,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内容信息属于垃圾短信。

  但是,几年过去了,垃圾广告却还是有增无减。细分析起来,原因有两点:首先是垃圾短信发布主体的复杂性,大部分垃圾广告都是通过专业设备群发,追查难度大;其次是电信运营商的不作为。据了解,短信群发公司发送一条短信,就要向运营商支付0.05元,以通常每次发送10万条为例,给运营商的报酬就高达5000元。这就导致某些运营商和短信群发机构之间出现不正当的利益勾结,只顾自己赚大钱,不顾消费者的利益。

  有关专家表示,过去法律上对发送垃圾短信没有相应的明文限制,如今,《广告法》列出新规并公开征求意见,对广大手机用户来说是好事。不过,如果光有条文却不严格实施,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要真正发挥《广告法》新规的作用、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垃圾短信的追查手段要跟进,科技手段不能落后,从源头上遏制垃圾短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最好能在相关民法、刑法中配套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罚条款。此外,还要针对不同的责任方确定不同的违法责任认定,尤其是要明确电信运营商在防御和遏制垃圾短信上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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