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对“广告”的界定范围过窄

2014-06-30 1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广告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广告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广告法作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从1994年起在十余年的施行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文已表现出明显滞后的迹象。其中对于广...

  广告法作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从1994年起在十余年的施行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文已表现出明显滞后的迹象。其中对于“广告”的界定,更是关系到整部法律的定位和调整范围。

  现行广告法中的“广告”,系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里,广告法将其调整范围限制在“商业广告”上,而一些具有广告性质的个人信息和公益广告却得不到广告法的调整。

  我们在媒体上常见的征婚广告、招聘广告虽然不具有营利性质,但虚假信息一经媒体发布,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绝不逊于海飞丝、玉兰油等化妆品夸大功效的广告。公益广告中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甚至新闻媒体等机构,常会以社会风尚为切入口,制作成公益广告,但在广告的最后,一般会打上发布机构、单位的名称。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广而告之的效果,从而模糊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如果不将这类广告纳入广告法体系进行规制,就会为这些机构、单位进行营利性宣传提供机会。打着“公益广告”的牌子行商业广告之实,其中烟草品牌大打“擦边球”的问题早已为受众熟知。

广告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840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广告法律师团,我在广告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