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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存昕”广告牌惹官司 法院依法了纠纷

2019-01-0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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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2月13日讯一块以影视名星濮存昕为形象代言人的“威龙”系列酒广告牌作为讼争的客体被推上法庭。去年12月18日,黄岩法院经过审理,对广告牌的“存亡”作出一审判
中国法院网2月13日讯 一块以影视名星濮存昕为形象代言人的“威龙”系列酒广告牌作为讼争的客体被推上法庭。去年12月18日,黄岩法院经过审理,对广告牌的“存亡”作出一审判决。
这块广告牌面积为40平方米,座落在台州市黄岩城区东浦大厦西南转角处。东浦大厦为原告东城街道外东浦经联社所有,1999年8月20日,原告将该大厦的第三、四层楼层有偿出租给被告浙江黄岩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协议载明,被告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潢,必须将批准的装修方案及图纸提供给原告,经同意后方可施工。被告的装潢必须符合消防、治安、建筑、规划和环保等法规,装潢费用及其违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自负。租用期为6年。2001年5月18日,被告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以黄岩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承租大厦楼层部分的街面墙约80平方米,以2万元的租金出租给被告黄岩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位,时间为4年。广告牌设置后,原告经多次交涉未果、以财产遭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广告牌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外东浦经联社与被告金碧辉煌娱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未明确载明被告可以将租赁房屋门面外墙转租给他。人安装广告。而被告佥碧辉煌娱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屋门面外墙出租给被告兄弟工贸公司设置广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兄弟工贸公司在未了解被告金碧辉煌娱乐公司是否有转租权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存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两被告签订的协议其中有关租赁设置广告位的条款无效。据此,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兄弟工贸公可在东浦大厦处设置的“威龙”系列酒广告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同时按该租赁费计算给付原告外东浦经联社自安装广告牌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的广告位补偿费。被告佥碧辉煌娱乐公司对补偿费负连带责任。被告金碧辉煌娱乐公司返还给被告兄弟工贸公司广告位租赁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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