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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立广告牌激励农民 广告牌砸死人多方担责

2019-01-0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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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激励广大农户种植甘蔗的积极性,乡政府特立一块宣传牌,致使一村民在劳作过程中被“广告牌”压死。随后,就村民死亡赔偿的问题,引发了三方的责任之争。3月2日,广西河
为激励广大农户种植甘蔗的积极性,乡政府特立一块宣传牌,致使一村民在劳作过程中被“广告牌”压死。随后,就村民死亡赔偿的问题,引发了三方的责任之争。3月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由乡政府和甘蔗种植的受益人、承包商三方共同赔偿死者经济损失8.5万元。
为推进甘蔗种植进程,抓好示范带动作用,广西河池市都安县龙湾乡政府在该乡中旧村下街屯设置一块宣传甘蔗种植的示范牌。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为了抢抓季节种植甘蔗,给蔗农落实“三送一补”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在蔗区范围内按每亩0.8吨免费配送甘蔗种给种植户,还免费装运到家。2008年2月15日,永鑫公司将甘蔗种配送到龙湾乡中旧村由韦瑞俏(甘蔗种植承包商)指定的管理员接收,并按管理员的安排将甘蔗种靠近示范牌周围堆放。同月20日,韦瑞俏雇佣村民韦加流等人将堆放于示范牌周围的甘蔗种运走。当日下午1时许,韦加流在示范牌正面装运甘蔗种上车时被倒塌的示范牌压伤。2008年3月13日,韦加流因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韦的亲属向乡政府、永鑫公司和韦瑞俏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184076.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永鑫公司提出示范牌倒塌系因存在质量问题,但三被告均拒绝对该示范牌的质量申请司法鉴定。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乡政府赔偿原告损失34360.36元,永鑫公司赔偿21475.22元,韦瑞俏赔偿21475.22元。
乡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经过,是永鑫公司将甘蔗种配送到龙湾乡中旧村下街屯给韦瑞俏的指定人员接收,并按其要求堆放。后韦瑞俏雇佣韦加流等人装运甘蔗种,导致韦加流被示范牌倒塌压伤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错责任。乡政府作为示范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只能证明与倒塌的示范 牌规格、质量相同的示范牌未发生倒塌,未能举证证明该示范牌倒塌不是因为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或维护、管理缺陷造成,故应推定乡政府存在过错。一审的这一认定并无不当。从示范牌倒塌的过程看,甘蔗种堆放在示范牌的周围,必然会给示范牌造成一定的压力。韦瑞俏作为甘蔗种的接收人,在指挥甘蔗种的堆放过程中,疏于恪尽安全防范义务,在应当预见到甘蔗种堆放在示范牌的周围,会造成示范牌倒塌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不合理的甘蔗种堆放安排,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永鑫公司作为甘蔗种的运输方,在接收人安排不合理的地点进行甘蔗种堆放时,亦疏于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韦加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四周堆放甘蔗种的示范牌下搬运甘蔗种,亦应当预见到只将示范牌一面的甘蔗种搬空,可能会导致示范牌因受力失衡而倒塌的危险性,对因疏忽造成自己被压受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对韦加流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乡政府承担20%的责任、韦瑞俏承担45%的责任、永鑫公司承担25%的责任和韦加流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为宜,即由乡政府赔偿17180.2元,永鑫公司赔偿21475.2元,韦瑞俏赔偿38655.4元,各项损失合计859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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