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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坏死股骨头变好” 属违规

2015-03-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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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3月25日,消费者举报称海口某传媒有限公司的网站主页的右下角,有一个关于保健食品某牌骨疏康的广告,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经核实,海口某传媒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主页发布...

  2014年3月25日,消费者举报称海口某传媒有限公司的网站主页的右下角,有一个关于保健食品“某牌骨疏康”的广告,涉嫌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核实,海口某传媒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主页发布保健食品“某牌骨疏康”的广告,发布内容为“独特的专利中草药配方,能促进骨组织中血管、骨髓的修复再生,改善骨内微循环,保证血液畅通,为成骨细胞提供充分的营养供给,促进骨骼修复和生长,甚至使已经坏死的股骨头重涣生机。”此产品是由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并由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没有成交记录,未收取广告费,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网站上违法宣传词,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上网人群越来越多,网络购物也日益发展,网络促销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食品广告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是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无论真实与否,都不能在广告内容中出现。现在一些网络传媒往往重视广告效益,而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没有履行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广告内容违法。

  【消费提示】互联网中食品类违法广告非常多,消费者对食品的疗效非常关注,相信奇迹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忽视了商品本身的基本属性是食品。消费者在订购相关商品时,要注意查看国家食药监局的批准文号,区别商品的属性,以免被虚假夸大的宣传用语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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