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2019-01-11 17: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际贸易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际贸易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法经字(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
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国际贸易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333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际贸易律师团,我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