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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

2019-01-12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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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自由贸易化趋势和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许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WTO的框架下不断创新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

  在自由贸易化趋势和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许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WTO的框架下不断创新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

  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保护的创新性发展

  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和产品责任条款。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限制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如美国的 “337条款”是一种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为目的的贸易法规,它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规定如果进口到美国的货物侵犯了美国已予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美国则将这些“不公平做法”视为非法,并可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分。近年来,美国依据“337条款”和产品责任问题起诉中国出口产品的诉讼日益增多。

  滥用WTO救济措施和例外条款。 WTO强调促进贸易自由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正是顺从了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须合法适度保护这一要求应运而生,并被纳入国际贸易多边规则之中。但许多WTO成员国并未严格按照WTO规则去实施,反而借WTO规则合法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并使其带上浓厚的政治色彩。特别是“非市场经济”条款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这一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新手段。

  技术标准化、标准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相互交织。发达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与竞争优势,制定各种技术法规,并将这些技术标准化,以此限制其他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例如,发达国家除普遍要求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品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标准认证和ISO1400环保标准认证之外,还要求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而发展中国家往往达不到这些标准,或是完成这些认证标准的成本极高,导致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产品竞争力下降,甚至是完全丧失竞争力。而且,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正与专利相交叉,技术专利化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杀伤力,垄断力极强。发展中国家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这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相关产品的出口。

  大肆推销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这是一种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的,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是欧美国家欲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受阻之后另外寻求的一种模式。“这种貌似自愿、实质无奈的民间行为,既替政府修筑起新的非关税壁垒,又更具有道义的假象,是一种通过市场化动作实现的贸易保护措施”。究其实质,SA8000标准体系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打着人权和社会责任的幌子,致力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削弱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进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page]

  利用新闻传媒恶意贬低进口产品声誉。这也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软贸易壁垒保护方式”,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传媒有意的负面宣传报道,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使竞争对手及其产品声誉受损或消费者对其产品误解,从而达到削弱竞争对手产品竞争力或阻拦外国产品流入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这种形态的贸易保护对出口国的伤害甚至超过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它是一种难以消除的舆论导向,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产品完全失去市场,而且出口国往往“欲诉无门”。我国产品出口受其影响日益增大,损失严重。如2003年日本通过各种媒体大势宣传中国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结果日本主要超市宣布暂停对中国蔬菜乃至所有中国农产品的采购。

  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向

  保护措施由单一性趋向多样化。传统的关税措施已日益被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自愿”出口限制、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最低限价制度、海关行政程序、技术卫生检疫与安全标准、包装标签规定等行政措施所代替,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相关的投资管理措施等也日益成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据统计当前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大约已有2000多种,限制贸易的作用日益加强。

  由进口保护趋向进出口并重的双向保护。当前发达国家成员方外贸政策的重心不是单纯封闭市场、大幅度压缩进口,而是通过多边谈判,要求其他国家开放市场,同时采取多种出口促销措施。在组织方面,设立各种促进销售的机构,以提供市场情报、顾问咨询、组织博览会和举办贸易周等活动。在具体措施方面,实行出口补贴,提供出口信贷及担保,减免国内税等优惠措施鼓励商品出口,其中尤以出口补贴最为重要。2002年5月,布什签署了《新农业法》,决定在今后10年内将向美国农业提供高达1900亿美元的财政拨款,在2003-2008年将农产品财政拨款增加67%。英国财政大臣布朗承认,如果欧盟取消农业贸易壁垒和补贴,穷国农民的收入可能每年增加80多亿美元。发达国家现有的贸易保护和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使得发展中国家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很难进入它们的市场。

  由单边贸易保护趋向双边、多边和区域化协定保护。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即利用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排挤区域外国家。这些区域贸易集团,一方面取消内部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对外实行统一协调的外贸政策,建立区域性贸易壁垒,排挤区域外国家商品和劳务的输入。如欧盟不仅通过关税同盟与共同的农业政策对外筑起贸易壁垒,而且将这种区域保护范围扩大到联系国(如对46个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的洛美特惠税协定)。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区域性贸易集团有二十多个,国际贸易割据局面的加速发展是新贸易保护的一个显著特征。[page]

  由显性贸易保护趋向隐性贸易保护。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但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越来越严,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标准等便成为最佳选择。2001一2005年美国、日本和欧盟共向WTO通报TBT数量为41件、63件、81件和86件,呈现通报数量逐年递增的特征。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都以WTO《TBT协议》、《SPS协议》等为依据,形式合法、名目繁多、范围广泛、手段灵活、隐蔽性强,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

  由国内法的保护趋向利用国际法的保护。WTO明确提出要建立起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大幅度削减或取消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WTO又允许特殊情况下例外。如规定如果有关产品大量进口使缔约方国内生产遭受到严重损害时,该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设置数量限制。WTO还在出口方面规定了禁止倾销和出口补贴,并授权缔约国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应付倾销和补贴。因此,一些成员国便滥用WTO规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定,消除出口国在该类型产品中的比较优势。

  由单一贸易政策保护趋向体系化的制度保护。一种以协调为中心、政府干预为主导、磋商为手段,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全球贸易关系进行干预、协调和管理的新国际贸易政策正在取代发达国家过去单一的贸易保护政策,保护措施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竞争政策,甚至社会政策,通过对对方国家的国内政策干预,实现出口市场的扩张和进口产品的限制。如2003年9月,美国、日木强烈批评我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要求人民币升值,以减少我国出口。其基本特点是加强对贸易的综合性立法,努力使贸易保护合法化;通过双边、区域多边协调管理,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全面保护;同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竞争优势贯彻其对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的战略和政策。目前,贸易保护的制度化趋向在发达国家成员方表现尤为突出。

  由强制性贸易保护趋向注重“贸易人文化”保护。运用强制性的贸易手段极易引发相关国家强有力的贸易报复而得不偿失,为此,发达国家打着人文贸易的幌子制定各种苛刻的劳工标准和所谓的人权标准,以此来限制进口。贸易人文化倾向让贸易平台承载着贸易中的经济、福利、代内与代际公平、环境等诸多因素,追求非贸易利益使得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等问题成为焦点,并有着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更具隐蔽性、迷惑性的倾向将可能使得全球贸易利益的分配格局以“合法”规则的形式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主导借口。 [page]

  我国的应对策略

  从宏观层面上看,应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重点,实现自由贸易与适度保护的均衡选择。

  在坚持自由贸易政策的同时,对我国的贸易利益也应进行必要的、适度的保护。贸易保护要促进本国幼稚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发展,着眼于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保护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贸易保护政策实施的效果。如果对国内企业过度保护,其直接后果则是竞争不足,而竞争不足又会使过剩的资源滞留在衰退产业内,从而削弱整个国家的竞争力。相反,如果对国内相关产业缺乏适度地保护,又会引发过度竞争,而过度竞争则会造成资源转移的无序状态。只有适度的贸易保护政策才会产生不可低估的正面作用,促使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级化方向发展,促进出口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

  因此,用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均衡选择来指导我国外贸发展战略,效果会更好,更符合实际。从贸易保护到自由贸易的均衡选择过程是一个战略决策过程,要综合分析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选择最佳发展战略,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从中观层面上看,应利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建立有效的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建立有效的应对预警机制,变被动为主动,将防范和应对工作前置化是保证外贸持续增长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保护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预警系统的不完整,缺乏系统性的技术积累和预警分析人才,因而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状态。面对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产业纠纷、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措施,我们必须重视并且加快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的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建立起多层次、多视角、多渠道的预警体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与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竞争优势战略。注重开发自主的知识产权。从长远看,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企业主导下的研究与开发体系,尽快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标准化战略。从长远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突破技术壁垒、扩大商品出口的有效途径。贸易与投资并重,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份额,必须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将国际贸易保护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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