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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管理

2016-05-1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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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和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之外的技术。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国家对其进口不予限制,准许其自由进口。下面主要分析介绍对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管理的理解。

  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是指《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和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之外的技术。具体来说,就是没有被列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和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中的技术,都可以视为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国家对其进口不予限制,准许其自由进口。

  理解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国家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即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时,仅须将技术进口合同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合同登记,不是对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的审批程序,而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管理。在该管理过程中,法律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为也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其必须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2、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的技术进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不是必须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合同在成立时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结果。亦即合同一成立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结汇方式

  (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 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原标题:对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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