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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备用信用证常见诈骗做法的防范对策

2014-07-0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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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国在运用备用信用证过程中被诈骗的种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出口企业是诈骗分子的主要行骗对象,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的银行和其他行业企业。为了避免备用信用证运用中类似的诈骗案,各方应密切配合...

  根据中国在运用备用信用证过程中被诈骗的种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出口企业是诈骗分子的主要行骗对象,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的银行和其他行业企业。为了避免备用信用证运用中类似的诈骗案,各方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具体防范对策如下:

  第一,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必须慎重选择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若是大额来证还应该要求开证行加押予以证实,必须认真地核查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以掌握开证行的信用情况。为防假冒和伪造,对于电开形式的信用证及修改书,应该及时查核密押是否相符;应该对照银行年鉴详细地分析比较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等,若有疑点,应尽快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确保开证行的可靠性、信用等级及备用信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合理谨慎地核查备用信用证表面的可靠性、真实性,为避免损失,在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相关的诈骗事件。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应尽可能通过正规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实地考察等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特别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第一次贸易机会时,对于不明资信情况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应谨慎与其交易。对于信用级别极低的贸易伙伴,企业应委托国家驻外机构如领事馆、企业驻外机构或银行等国外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这样才能签约之前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免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虽然出口企业和银行对于备用信用证的审核项目不同,但双方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企业审证主要侧重来证中的具体条款,银行审证则重点在于来证的风险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来证中含有不利条款,应尽快与银行和国外客户联系并进行修改,或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国内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兼顾企业的利益,做到合理、平等、谨慎地确定合同条款。在洽商过程中,一切有损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均应及时合理地拒绝,若有疏忽就会中了对方圈套,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五,政府部门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要谨慎行事,不要好大喜功,不能以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政绩的评判标准,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使用备用信用证以引资、融资等名义进行欺诈,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第六,银行和企业双方还应密切配合,联合对外。在运用备用信用证中,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银行和企业双方应有统一对外的意识,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以防国外诈骗分子利用出口、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若发现诈骗分子的任何异常,应立即查找跟踪,不放过蛛丝马迹,做到有理有据地惩治犯罪分子,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和企业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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