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厦门地区的一家私营企业法人,有个关于国际备用信用证融资业务想咨询一下,我一个朋友的海外供应商欠他100万美元欠款,但是对方不愿直接打现金,只愿意从西班牙一家世界第九大银行开出一张国际融资性备用信用证(SBLC)给我朋友,但是我朋友公司不能融资,就让我用我的公司的开户行帮他接这个证然后把钱融资出来扣掉年息再将剩余贷款金额一次性打进他国内公司账户!我朋友明确表示到期是不还款的,要用证直接抵给银行。请问:我要如何保障自己公司的风险?如果还款期一到银行找我还钱,我没还,银行找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拒付,那我是不是会被银行以诈骗罪起诉?如果开证行议付,那表示这样张备用证使用了,这个时候我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签合时内容要怎么拟?我们的利润又怎么样才能合法取得受国家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