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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

2019-01-10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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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在内的对外贸易活动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在内的对外贸易活动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依照《对外贸易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自由进出口原则《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同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除规定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的原则外,还对技术进出口设置了另一原则,即“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三)维护公平的进出口秩序的原则《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并且《对外贸易法》第六章中就对外贸易秩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若干重要的行为准则,如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不得有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定检验、违反外汇管理等行为。对于有破坏、扰乱外贸秩序行为的外贸经营者将按《对外贸易法》第十章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二、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内涵《对外贸易法》所确定的进出口自由,是指国家在保证进出口贸易不对国家安全和各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前提下的自由;而当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不良倾向出现时,则对进出口贸易实施必要的限制和禁止。因此,《对外贸易法》依据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在确立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的同时,还借鉴国家上的通行做法,采取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外贸管理措施,即采用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明确公布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法定范围和程序,即实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许可制度。[page]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技术实行管制的一种制度。从广义上讲,它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包括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和管理要求。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国家对外贸易宏观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重要依据。

  三、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的分类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货物、技术进出口可以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

  (一)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的原因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13.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二)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1.禁止进出口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不得进出口。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目前从2002年开始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从第一批到第五批,禁止出口货物第一批和第二批,涉及到的货物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我国参加国际条约履行的承诺、有关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等。

  禁止进出口技术公布了第一批。禁止进口技术(第一批)共25项,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领域。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包括核技术在内的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2.限制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管理是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

  《对外贸易法》中规定了限制进出口管理的手段:“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因此,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是进出口许可制度中重要的管理手段。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我国目前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主要有《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技术(第一批)共16项,涉及生物、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生物化工技术领域。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履行进口许可手续。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许可由商务部管理。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主要有《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出口许可手续。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商务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3.自由进出口除国家禁止的、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和技术以外的其他货物,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范围。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商务部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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