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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

2019-01-11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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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一是以这些法律规范的制订主体的不同,可以认定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全球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一是以这些法律规范的制订主体的不同,可以认定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是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全球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区域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和各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全球性的法律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整套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其制订者是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缔约国,为数众多。区域性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后来在该协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洲联盟条约》(尤其是其中所包括的《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的《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这些规范有如下特点:制订者只限于某一区域的特定国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并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文件签署,而是作为一项内容更广泛的多边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参加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各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由于多数国家加入WTO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实际上比以前更具有国际性。

  二是从世界贸易组织内部来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渊源可划分为三个层次:

  (1)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WTO的“宪法”性文件。该协定第2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各个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凡包括在附录1、2和3中(以下简称‘多边贸易协定’),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包含在附录4中的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以下简称“诸边贸易协定”)对接受它们的成员来说,也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并对这些成员有约束力。”第16条第3款规定:“如果本协定的某一规定与‘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则在冲突的范围内,本协定的规定优先适用。”由此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诸边贸易协定》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层次要低于后者。

  除此之外,还可从三个方面说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从属关系:第一,负责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服务贸易理事会,应按照总理事会的授权和有关协定的规定履行职责,而总理事会又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的常设机构;第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0条1、2、5款,对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多边贸易协定的修改,应向部长级会议提出,并经部长级会议按该协定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生效;第三,也是最明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只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录之一——附录1B列出。[page]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和具体承诺表等。GATS第29条规定:“本协定的附录是本协定的整体组成部分。”其中包括8个附录,以及各成员方作出的具体承诺表。这一部分是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

  (3)辅助性服务贸易法律规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涉及服务贸易的其他规范。如《关于争议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争议解决谅解书”——DSU),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诸边贸易协定》,尤其是其中的《政府采购协议》。

  此外还应注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0条第9款:“根据作为本协定成员的某一贸易协定的缔约方的请求,经部长级会议一致同意,可将该协定增加到附录4;根据作为本协定成员的某一诸边贸易协定的缔约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将该协议从附录4中删除。”可见,作为GATS辅助规范的范围,将有可能发生变化。

  由此,可简单用图表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渊源的框架: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渊源包括:全球性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其中第一层次:WTO协定,第二层次:GATS及其附录和承诺表,第三层次:辅助性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区域性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国内法中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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