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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贸易术语相关案例分析

2015-11-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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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常见的集中贸易术语包括FOB、CFR、CIF、FCA、CPT、EXW。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这几个常见的贸易术语的相关案例分析。

  【FOB案例】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 FOB 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 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分析:

  l、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2、根据 Incoterms 2000 的规定,按 FOB 术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 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 船舷后由于挂钩不牢掉在甲板上造成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买方该贸易货 栈自己承担。

  【CFR案例】

  CFR术语项下,我方一贸易公司与法国交易出口台布,货值 80000 美元,货物于 2004年3月1日(周四)上午装船完毕,当天装船业务外销员业务繁忙,忘记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待法国进口商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已经获知货船已经于3月2日在海上遇难,因而拒绝投保。法国进口商来电通知我方出口商: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由此造成我方损失 80000 美元,应由你方予以赔偿。试问我方是否应赔偿损失?为什么?

  分析:

  l、我方应赔偿法国进口商损失。

  2、按 CFR 贸易术语成交,在正常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FR 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即内容要充分、时间要充分,即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投保,卖方发出装运通知时间越晚,买方投保的时间就越不充分; 反之,如果卖方毫不迟延地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能及时地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此案例中,卖方未能给买方以充分的装船通知而造成了买方投保延误,所以由卖方承担。

  【CIF案例】

  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

  分析:

  1、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 CIF 性质,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卖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的,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 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遭受丢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

  【FCA案例】

  我方某公司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为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

  1、FCA 术语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

  2、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 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须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买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CPT案例】

  我国A公司按CPT条件出口2000吨小麦给国外B公司。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 A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2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待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给B公司发出了装运通知。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 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剩余2000吨安全抵达目的地。而卖方不予交货,并声称卖给B公司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照CPT合同,货物风险已经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分析:

  1、本案中A公司仍应对B公司承担交货责任。

  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PT的规定: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处置之日起,从卖方转由买方负担。依据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卖方不应再负交货责任。然而,该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CPT合同。本例中小麦是散装的,且和另外3000吨混装在一起,卖方并不能因此而断定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都是卖给B公司的。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划分风险责任所作的说明: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确定为供应合同之用者为限。即货物必须是特定化的货物或指定的货物时, 货物风险方可按照合同的性质正常转移。本案中的2000 吨小麦既未在装船时清楚地分开,又没有任何标志表明是卖给B公司的货物,因此货物风险不能像正常情况下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转移。卖方不能因此断定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全包括了卖给B公司的2千吨,因此卖方仍承担向买方交货的义务。

  【EXW案例】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 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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