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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2019-08-1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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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一个孩子对于父母来说都是自己的掌中之宝,如若双方感情破裂致使离婚,孩子将由较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夫妻在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让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常见的就是抚养方不让另一方探视自己的子女。那么法律上一般对探视权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一、探视权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探视权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主动自觉配合,不应当因为其他因素而阻止另一方行使自身的探视权。如若因探视权而产生了纠纷,欢迎您前往找法网向本网律师发出咨询,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相应的帮助,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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