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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配离婚,孩子现在十一个月,当时由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协议上没有写有关探视权的相关问题。现在我要求每周六或日探视(只是看看)孩子一次,女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在线,急求,谢谢

婚姻家庭
2010-05-13 20:31: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 对于探视权的时间,应该和孩子的母亲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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