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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抚养费的父母仍有权探视子女

2015-05-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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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遂平县的刘某与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取名刘甲。生育女儿不久,刘某与邹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儿刘甲由母亲邹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离婚后,刘某要求探望女儿,邹某以前夫刘某未承担抚养义务为由不予配合,不让其探望女儿。刘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

  结果

  4月2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邹某在女儿成年之前,每年协助原告刘某不少于两次对女儿进行探望,每次不少于一天。

  法理解说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作为父亲主张探望女儿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第一,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及子女抚养协议,被告对抚养费的放弃属权利处分;第二,如被告抚养女儿有困难,不影响被告另行主张有关权利;第三,原告要求行使探望权,本身属于原告愿意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一种表现;第四,亲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弥足珍贵,被告不让原告行使探望权,隔断了女儿与父亲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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