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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的生育权应该如何保护

2014-10-1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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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张某(女)诉被告高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和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特别是在其怀孕后,被告对她不管不问,从没有关心过她,故请求和被告离婚,...

  原告张某(女)诉被告高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和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特别是在其怀孕后,被告对她不管不问,从没有关心过她,故请求和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其嫁妆。

  被告高某辩称:其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近一年的了解,彼此对对方都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感情也逐渐升华,在此基础上,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婚后其家中的生活和原告想象的有一些差距,原告便产生了嫌贫爱富的思想,整天说其家的生活不如她娘家好,原告娘家有事让他随大礼,否则就和他生气。在原告怀孕期间,其对原告照顾的无微不至,从没有让原告做过饭、洗过衣服,可原告还是偷偷地打了引产针,引产后才告诉他,其马上把她送到县医院,县医院在引产手术合同上明确注明不是在县医院打的引产针,他也在手术合同上签字不同意引产,但事实终归是事实,无可奈何原告作了引产手术,手术后又在他家住了一个月,原告回娘家后马上起诉和其离婚,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法院应依法保护其的生育权,因为二人已经领取准生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此案经法院审理,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同意离婚,被告不再请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目前已执行完毕。

  法律应否保护男性的生育权应区别对待

  此案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这起案件所引出的话题却远远没有结束,那就是男性有生育权吗?法律应该怎样保护男性的生育权?滑县人民法院法官睢明合、李国勇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男方只起诉请求保护其生育权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不论该种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原、被告双方今后还是夫妻,还要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还有再次生育的时间和机遇,为了保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良好的、正常的生活体系,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论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男方提出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生育权并请求赔偿的案件,又可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双方感情确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应驳回男方的诉请。

  (二)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应准予双方离婚的案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对男方的诉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们知道,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我国《婚姻法》上的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即生育孩子应该是夫妻双方相互协调的结果,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男、女都应该具有生育权。但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相对男性生育权来说,要明确得多一些。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生育孩子必须用女性的身体,男性似乎只是“生育配角”,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生与不生的权利则始终掌握在女性手中,男性则被忽略不计。

  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双方关系的一种权利,既然这种权利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就不应该只属于女方所有,夫妻双方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剥夺配偶一方繁衍后代的权利,也不应该借口这种权

  利和自由,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对方身上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这也是男性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只是当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保护谁的生育权,应分别对待:

  1.生育行为对女性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生育本身会给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甚至会危及生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高于生育权,在生育过程中,妇女承担着较大的义务,如果确实女方身体状况不允许生育或腹中胎儿残疾,或者双方没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了减轻对女方身体的不利影响,减轻家庭、社会的压力,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时应侧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是夫妻共同性生理行为的结果,男女双方在合法领取了准生证后,就说明双方生育子女的合意已经形成,对双方的法定生育权已赋予了实质内容,妻子怀孕后,腹中的胎儿不只属于妻子个人所有,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性身体状况和腹中胎儿正常的前提下,生育不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妻子如果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既不跟丈夫商量就悄悄作了引产,这种做法不仅有悖情理,也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如果这时双方以离婚为前提,丈夫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院保护时,法院虽无法就男性生育权的实质内容进行判决,但为了保护丈夫的合法权益,应判决女方酌情给予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宜过高,应结合各地的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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