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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

2012-12-03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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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掌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曾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掌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曾作出解释: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现在,原则上采纳了原来的意见,同时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就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视为道德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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