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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本人马来西亚人,前夫户口在厦门,目前我在马来西亚生活。2023年离婚,两个孩子分别今年四岁和六岁,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上归我,父亲可以一个月探视一次。离婚后,前夫没有给过任何抚养费,加上还在缓刑期间,也没法到马来西亚探视(缓刑结束也不会到马来西亚探视,当时探视权只是走个形式写上,大宝曾因打扰前夫玩游戏被打得出血,疤痕还在)。前公公婆婆和我闹说我这样要抚养权是不正确的,要求两个孩子都给回他们变更抚养权,请问他们有权利这么做吗?大宝是中国籍,小宝大马籍,离婚前后都是我一个人抚养孩子,包括孩子早产住保温箱前夫和我提离婚时,多有早产费用和产检费用都是我出的。

婚姻家庭
2024-06-28 09:51: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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