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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房子属于谁的?

2015-09-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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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婚前同居期间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上却只有女方的名字,也应该视为“彩礼”性质,而不是单独赠与女方的。如果两人分手,男方想要拿回房子,也需要证明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而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结婚之前,我和女友一直是租房同居。我的父母怕委屈了姑娘,在我们工作的地方给我买了套房。同居三年后,房产证上加上了我女友的名字,不想我们的感情却出现了危机,正准备分手。我父母说房子是他们在同居期间赠与给我的房子,属于我个人财产,我的女友无权分房产,但是房产证上有我和女友的名字,她咬定了是我自愿送给她的,不愿意放弃房产的分割。我可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啊,法院会怎么认定这一套房产呢?该如何分割?

  解析: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是,房屋产权所有又以房屋登记为准,虽然父母将房屋赠与你一个人,但是你在房产证上加了女友的名字,在法律上认为这是赠与行为。根据本案的情况,想要拿回房产,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无效。

  在本案中,要打赢这场官司,就必须要有两点证据:1、能证明买房时款项的出处来自于自己的父母或者自己;2、房产登记在女友名下前两人当时已经达成了要结婚的一致意见。因为本案涉及的是一个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实生活中,在结婚前一方出钱把房子登记另一方名下是不少见的,在房产登记时,不可能写明双方不结婚就收回房产之类的约定,但是可以推定出,一方是为了与另一方结婚才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应该视为“彩礼”性质,当结婚这个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房产的行为当然就无效。只要这些证据能构成证据链,那么获得法官支持的概率将相当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同居期间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上却只有女方的名字,也应该视为“彩礼”性质,而不是单独赠与女方的。如果两人分手,男方想要拿回房子,也需要证明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而不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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