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6年并生下一个女儿后,女子逼已有妻室的男友离婚无果后分手。昨悉,经调解,男子向女方一次性支付女儿24万元抚养费。
30岁的潘女士家住武昌,与男友张某同居6年并育有一女。今年3月,她得知男友早已有家室,儿子都快参加高考了,很是气愤,逼张某离婚。但身为某公司老板的张某,以不能影响儿子高考为由拒绝离婚。无奈之下,潘提出分手并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否则向公安机关控告他重婚罪。上周,这起因小三引发的纠纷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在今年9月前支付抚养费24万元,潘某则放弃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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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同居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 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