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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2016-10-1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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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次被问及有关“同居关系”的问题,不再一一回复作答,大家可以来这篇文章中找寻答案。尽量全面,如在本文中仍然找不到答案的,可以再咨询。

  梳理了一下大家的咨询,出现频率最多的是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是否一样?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同居期间的所生子女及所得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是指不属于我国法律认定的有效事实婚姻的范筹,且没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是否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ps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ps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管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全部认定为同居关系)

  由此可见,同居关系不同于事实婚姻,在我国国家认可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同居关系却被排除在外。

  二、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受民法保护。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因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权利和义务,所以同居双方之间不享有继承权,没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ps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同居期间的所生子女及所得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1、关于子女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关于财产

  分割财产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为原则妥善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要求返还。

  (2)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举个案例结束本文。

  甲男与乙女同居生活长达7年之久,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子女。甲男与乙女因种种原因无法再共同生活,打算结束同居关系,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意见相左,为此对簿公堂。原来,甲男与乙女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两套房产,房产全部登记在了甲男名下。甲男出具了很多证据,用来证明两套房产的真实产权人是他的两个哥哥。乙女没有证据证明买房时出过钱。一审判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房产分别归甲男和乙女,也就是孩子一人养一个,房子一人一套。判决生效后,甲男的两个哥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法院认定,乙女没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出过钱,所以该两套房产不能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最终,乙女人财两空。所以,建议在同居期间对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并保留好购买资产的出资凭证,比如银行的转帐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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