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赵先生问:2002年,我与刘娟开始同居生活,最近,刘娟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我解除同居关系,并要分割我的工资收入。请问,法院会支持刘娟的要求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刘娟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但对刘娟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要求,则会依法受理。
如果你们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明确为共同财产的才能分割。如果你的工资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应归你个人所有,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