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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的条件

2015-08-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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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郭先生的年龄和无子女的情况符合收养的条件,但还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才能满足收养女弃婴的全部要求。

  郭先生咨询:2012年10月,我在医院门口捡到一名女婴,看孩子可怜抱回家里。我今年45岁,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请问我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天泽公证处解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郭先生的年龄和无子女的情况符合收养的条件,但还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才能满足收养女弃婴的全部要求,同时郭先生的收养行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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